关于规范邮政机要通信渠道传递大学生档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2-16浏览次数:7171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业务函〔2015117

 

 

关于规范邮政机要通信渠道

传递大学生档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

为进一步确保国家秘密载体传递的保密安全,经集团公司与教育部、人社部和国家邮政局等有关部门研讨协商,现就“规范邮政机要通信渠道传递大学生档案”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要求,规范收投

依据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经教育部和国家邮政局等单位商讨后正式确定:“大学生档案”不属于国家秘密载体,也不属于邮政机要通信的传递范围。因此,自201561日起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公司各级机要通信机构停止收寄和投递所辖各大专院校、人社部门及所属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各类“大学生档案”。各大专院校、地市以上人社部门及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需要传递的各类国家秘密载体不受影响,仍由各级机要通信机构按要求负责收投工作。

    二、提前通知,做好引导

各省邮政公司要于531日前对所辖各级教育部门、大专院校、人社部门及所属人才交流中心下发专题通知,及时告知相关变动情况。各省邮政公司市场部、包裹快递专业经营机构等单位要与省机要通信局通力配合,以联合上门走访、组织召开专题用户座谈会议等多种形式,引导有关单位将原由邮政机要通信渠道传递的“大学生档案”转由“EMS标准快递”等方式传递。

    三、规范注册,确保服务

各省邮政公司要于531日前规范所辖各大专院校的注册登记工作。取消各大专院校“毕分办”的机要通信注册登记手续,原则上一所大专院校只可办理一个机要通信注册登记手续。要做到在停止收寄“大学生档案”的同时,确保各级教育机构、各大专院校、各级人社部门及所属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正常传递的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安全和优质服务。

对需要通过邮政机要通信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省人社厅(局)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由该单位持介绍信及代管单位名录,到省机要通信部门备案注册;对地市人社局和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由地市人社局持介绍信及所属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单位名录,到地市机要通信部门备案注册后,可通过机要通信渠道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地市人社局负责统一收发地市和县人社局及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的国家秘密载体。

    四、狠抓检查,确保安全

    各省邮政公司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在按时完成上述工作要求的前提下,重点抓好专项检查工作,确保落实。集团公司也将到相关省邮政公司展开抽查工作,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邮政业务局

2015422

 

 

 

 

 

 

 

 

 

 

 

 

 

 

 

 

 

 

 

 

 

 

 

 

 

 

抄送:国家邮政局机要通信司